8.5 型式检验 8.5.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b) 原辅材料及其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5.2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 份样品,1 份送检,1 份封存。 8.5.3 检验程序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8.6 检验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9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 执行标准编号; c) 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9.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 GB 5296.6 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执行标准编号; b) 主要原辅材料的名称、特性及使用部位; c) 有害物质限量的控制指标; d)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e) 产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f) 产品故障分析和排除、保养方法; g) 售后服务; h) 警示标识要求的内容。 9.3 包装 产品应加以包装,防止磕碰、划伤和污损。 9.4 运输、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等级分别堆放。 推荐阅读: 【家居大爆料】 家电免费安装? 收费最高达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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