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局公布2009年十大商标侵权案件

2010-6-22 18:23:20  来源:pchouse  作者:佚名  

  4月26日是第1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工商局昨日正式对外发布了2009年厦门市商标侵权 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我市商标发展和保护情况。据介绍,2009年,我市工商系统共办理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18起,案值290.36万元,罚款总额153.27万元。

  案例1

  篮球商标侵权案

  未经同意就贴牌生产

  当事人厦门威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起,在未取得“SPALDING”商标持有人相关授权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斯伯丁篮球,所生产的斯伯丁篮球外观压印“SPALDING”以及条形码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篮球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篮球产品266箱,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案例2

  假冒名酒商标案

  民宅里藏着18种假品牌酒

  2009年4月15日,翔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在大嶝街道田北里186号民宅内发现“金门高粱酒”、“五粮液”、“剑南春”、“人头马”、“蓝带”、“皇家礼炮”、“88坑道高粱酒”、“炮弹高粱酒”等品牌的酒及酒类包装物。经鉴定货主张某所售品牌酒均系假冒产品,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当事人假冒“水井坊”、“剑南春”、“五粮液”等驰名商标,属于情节严重。工商部门最终依法对当事人张某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的18个品牌的中外名酒及瓶盖和酒类包装盒,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处罚。

  案例3

  通风机设备冒牌案

  未授权就生产,卖出四万五被罚六万

  当事人厦门兰昊工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虞风”商标持有人授权使用的情况下,擅自于2008年4月份和11月份生产并售出两批“虞风”牌通风机设备,共计15台,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5000元。

  同安区工商局介入调查后,对当事人生产侵权通风设备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

  案例4

  汽车脚垫及模板侵权案

  名牌车脚垫随便产,被罚了五万元

  2009年2月26日,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翔安区火炬园翔岳路61号中栋二楼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厦门市海沧区好非凡塑胶制品厂的成品仓库内存放印有TOYOTA(丰田)、HONDA(本田)、HYUNDAI(现代)、VOLKSWAGEN(大众)、AUDI(奥迪)、MAZDA(马自达)、BUICK(别克)、FORD(福特)、NISSAN(尼桑)、MITSUBISHI(三菱)和MICNELIM(米其林)等商标的英文名称和图案的塑胶汽车脚垫及模板,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的商标授权使用证明等材料,经查均系未经授权而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塑胶汽车脚垫805套、模板45块,防滑垫模板27块,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

  案例5

  假冒名牌销售案

  假冒名牌网上卖,也是商标侵权

  当事人林某从2006年7月份至案发时,开设www.authenticplaza.com等网站,和nike-mall@NSN.com等MSN邮箱,向欧美及中东等客户销售假冒“乔丹”图形和“勾型”图形商标运动鞋、“NOKIA”商标手机(包括翻新手机) 、苹果缺口图形商标手机(包括翻新手机)和MP3、MP4等商品。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林某在网站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销毁侵犯“苹果缺口”图形商标MP3共2部、“NOKIA”商标手机6部、“乔丹”图形和“勾型”图形商标运动鞋77双。

责任编辑:yang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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