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明星无特权庇护 代言伪劣品要吃官司

2012-4-25 15:49:19  来源:pchouse  作者:几几  

  名人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曾有发生。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减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例如,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歌星帕特布恩就曾因在一则粉刺药霜广告中作了假证,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抓获并承担了法律责任。可见,名人在海外是没有所谓“特权”庇护的。

  国外也存在各类明星为企业产品代言的现象,但国外明星代言绝非“戏言”,明星们不会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新产品广告,因为西方国家有严格缜密的广告法规,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是要连带吃官司的。例如英国足球明星贝克汉姆经常在电视上做产品广告,但他代言的产品都是信誉卓著的名牌产品。

英国球星贝克汉姆为百事可乐代言
英国球星贝克汉姆为百事可乐代言

  国外明星代言有哪些规矩?

  >> 美国:必须是代言产品使用者虚假代言会被重罚

  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 日本:虚假代言影响巨大须公开道歉并面临失业风险

  日本明星做广告的酬金十分高,所以这也决定了只有大企业才能请得起,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明星作为产品代言人很少出什么问题。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 欧洲:买家理性消费观虚假代言面临牢狱灾

  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这也和欧洲人相对理性的消费观念有很大关系。

  西欧国家的市场一般来说比较成熟,卖家与买家大致处于信息对等状态。从买家来说,一般他们比较理性,都相当注重品牌。他们对一个品牌的认知往往是经过一番积累的,并非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脸孔便能让他们“头脑发热”。在这样的消费风气之下,欧洲的厂商也不太愿意花费重金聘请明星做广告。

  面对理性的买家,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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