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由退房新规,购房者权益保护还不止这些

2019-1-16 10:21:30  来源:pchouse  作者:佚名  

  买房是人的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在买房这个问题上,人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保障人们的根本权益,有关部门在近期推出了无理由退房的新规,今天就一起来看看这是怎么回事吧。

无理由退房新规,购房者权益保护还不止这些

  东莞于近日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 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相信经常网购的小伙伴都知道,很多的电商商家都有着七天无条件退货的说法。也就是说,以后大家在东莞买房也可以像在网上购物时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无理由解除认购书和退回定金”。东莞也是国内目前唯一出台“无理由退房”政策的城市。

  其主要内容是,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可退定金,现根据《通知》,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同时,开发商不能按时签约需返还购房者双倍定金。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本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房子本质上是一种商品,是用来购买和消费的,其也有“退货”的法律保障。根据房地产法规定,在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和开发商证件不全等情况下,购房者是有权要求退房的。不过,这些都属于“有理由退房”。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商品都实现了“无理由退”,而房子始终没有迈出这一步。从这一逻辑看,东莞的这个通知,算是真正给“无理由退房”开了个口子,具备一定积极意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次东莞发布的新规,是指双方在未签购房合同,只签认购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反悔”,且退的也只是定金而已。一旦双方签了购房合同,再想退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说,新闻里报道的“无理由退房”,应该改为“无理由退定金”更合适。

  不过,即使是“无理由退定金”,这也是一个有利于购房者的好政策,两天的思考期,足够人们做出相对理性的选择。而开发商以后也不能再拿认购书作为证据,和购房者对簿公堂了。

  长期以来,在商品房的销售上,开发商、销售商可谓极尽忽悠之能事。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商品房预售、销售过程中的“逼定”现象。即当你走进一个装修考究的售楼处时,你会发现沙盘那里总有一群人围着指指点点,似乎这个项目很抢手,如果不买,很快卖完;当你落座,销售员就开始滔滔不绝介绍这个项目的好处,以及未来升值涨价的前景;甚至你参观样板间的线路都是精心设计好的,草坪都是最好的,水系都是现挖的,而这些项目在交楼之后可能根本没有。消费者被这些“说辞”和“逼定”式销售技巧忽悠预定、购买后,想要后悔退房,可能就没这样美好了。

  更让人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职能部门也往往不能有效维护消费者利益,由于房地产商等各方利益纠缠,与此相关的消费者维权措施迟迟难以出台。商品房预售无后悔权,俨然成了一些房产商们随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伞”,成了他们最大限度攫取利益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此次东莞“无理由退房”新规,虽然退房期限只有两天,但积极的意义应该得到充分肯定,因为它凸显了政府维护楼市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和勇气,意义不可低估。

 

责任编辑:ou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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