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新动态:再婚家庭购买的公房产权如何分割

2017-11-17 09:45:43  来源:pchouse  作者:ou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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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我国的离婚后再次组建家庭的现象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再婚家庭来说,房产的分配是他们在离婚时候的主要矛盾所在。如果一旦发生这样的现象,哪公房产权如何分割?

  据海淀法院的统计显示,一方或双方均为再婚的夫妻中,其中一方去世后,后老伴与继子女之间因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的继承案件越来越多,这类纠纷的增加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法官分析说,再婚类家庭关系中,维系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亲情的唯一纽带就是再婚者一方,因此,当该方去世后,本来毫无血缘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之间的关系便变得摇摇欲坠,在利益的诱惑面前一触即发,而这类继承案件的多发。

  这类案件常呈现以下几种特点:一是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难以调和。在再婚类继承案件中,涉及继父母、继子女以及继兄弟姐妹几类主体,他们之间无自然血亲关系,而在日常生活中又未能建立深厚的亲情与感情,彼此之间亦不信任,对遗产的处理与分割争议较大,经常发生当事人之间破口大骂或者情绪激动等情形,很难调解或者协商解决。

  二是财产关系多样,易与婚前财产混合。再婚类家庭中,双方或者一方婚前都拥有一定的财产,婚后随着夫妻生活时间的推移,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合、难以区分的情形,增加了遗产继承分割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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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在再婚家庭中,如果涉及遗产继承事宜,与普通家庭继承的区别在于涉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再婚的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再婚期间继父母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均可以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也就是说,再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后,需分两种情况分析,一是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个人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和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来共同继承。二是再婚后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再婚配偶份额分出,剩下的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可继承遗产,再由有继承权的人来进行分割。

  再婚前可以通过办理财产公证程序,明确双方各自婚前财产状况,以免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难以区分。

  改变传统观念,可以采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对自己的财产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处理说明,做到“有备无患”,以免家庭财产纠纷的产生。

责任编辑:ouxiao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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