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何影响

2017-9-04 10:25:04  来源:pchouse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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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我们总是会听到政府征收土地的事情,不过,对于征收后的有关补助,人们就存在着不少疑问。我国法律对于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助有哪些规定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方面,二次审议稿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范围仅限定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行为。

  在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上,二审稿进一步从程序和实体上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城乡规划等有关部根据职责对调查结果进行认定。二是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被征收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或送达后三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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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被征收人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在这一方面,二审稿删除了关于预评估的规定,同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进行了细化。

  现实中,拆迁人为了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作出补偿决定中,只是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2、尤其在旧城改造项目中,拆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或者只是提供很少一部分原地回迁安置房源,严重侵犯被征收人权益。一定注意法律规定的,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解读:法律上只是产权调换房屋作了原则性规定,补偿决定若对于房屋征收部门履行货币补偿和房屋调换,没有明确义务履行时间,无法申请执行,对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无从保障。在拆迁中,出现许多,拆迁人安置房十年不能兑现,被征收人只是领取一点临时安置费用,被征收人最终应该获得安置房相当于拆迁人打的"白条"。

责任编辑:rongshao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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