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办法》出台 8月1日开始起实施

2012-7-25 00:15:48  出处:其他  作者:佚名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对于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内容、虚报故障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志的行为,最高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针对目前家电维修企业服务人员鱼龙混杂的情况,《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办法》同时要求,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从事特约维修的,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此外,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志,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

  根据《办法》,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办法》中明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于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另外,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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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we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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