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照明诉讼期余30日 索赔大军按兵不动

2015-2-05 09:13:53  出处:其他  作者:佚名  

  记者近日从记者从知名证券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股东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又有新动向。刘律师表示,其于2015年2月2日上午领取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的传票,部分案件将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交换,4月21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佛山照明公司赔偿

  记者查阅佛山照明公告得知,该公司于2013 年3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 号)。该处罚决定书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当事人佛山照明、钟信才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数以千计的投资者随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总金额则以亿为单位计算。

  事实上,广州中院于2014年7月、8月两次开庭审理后,在11月对900多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起诉的中小投资者获得40%-90%不等的赔偿。随后,佛山照明和部分投资者提起上诉。刘律师表示,遗憾的是,虽然在一审判决出台后,不少之前未起诉的投资者积极参与诉讼,但绝大部分投资者或将错过维权末班车。

  2014年11月14日,刘国华律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拿到了佛山照明案的一审判决,涉及投资者900余人。法院判决:“被告佛山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共计59310191.1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后,佛山照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多位证券维权律师认为二审维持原判可能性较大。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30余日九成以上投资者或错过索赔时机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法院一审判决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含该日)期间买入佛山照明股票,并且在2012年7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并有较大机会获得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6月,佛山照明有10余万股东,其中较大部分比例符合索赔条件,但由于不知自己符合索赔条件或者担心败诉等因素,估计绝大部分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将错过维权末班车。

  而诉讼时效仅余最后30来天,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15年3月7日后股民将丧失胜诉权。因为期间夹杂春节等节假日,并且身份证复印件须做和原件相符的公证,所以时间并没有投资者想象中那么宽裕。

责任编辑:huangjiam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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