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灯召回事件 别沦为一场作秀

2011-5-17 09:15:13  出处:pchouse论坛  作者:佚名  

  自从2004年3月12日我国诞生第一个产品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召回制度像雨后春笋一样在中国大陆盛行,众多企业每年都要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召回大量的各种各样存在缺陷的、同批次的产品,其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免受缺陷产品可能带来的危害,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但是,当我们在为企业敢于召回问题产品而鼓掌时,也应该正视到一些企业为了赢得“掌声”,将“召回”来“作秀”的问题。

  4月17日,雷士照明宣布召回82.4万只未达标节能灯,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据众多媒体报道,这一召回事件尚属国内首例节能灯召回行为。然而雷士照明此次召回问题节能灯并非全国首例,在百度上搜索一下,2007年,朗能电器就曾经在全国范围内召回过一批质量不合格节能灯(规格为5WAC220V50-60Hz的白光节能灯)。去年,香港(常州)耐普照明公司也曾经对其生产的节能灯、清风T6环型管和清风圆壳电子镇流器产品实施召回。另据了解,上海宝迪、小白龙等企业也曾经召回过问题节能灯,只不过企业名气不够大,召回产品数量也不是特别多,而且由于企业低调处理,因此,这些召回事件并没有在业内引起轰动。事实上,早在11年前行业就曾经有过一次召回事件,主角就是今日的雷士。同样的召回决策,彼时的当机立断和今天的耗时19天,微妙的差异,引人遐想。11年前的雷士是刚刚创办两年的小字辈,11年后,雷士已登陆港交所并稳居中国节能灯制造领域的头把交椅。树大招风的道理谁都懂,11年前的召回几乎无声无息,以雷士当下市场地位,召回的杀伤力绝不仅仅是一个“钱”字所能涵盖。

  从我国现行的保护消费者法律来看,更侧重于对消费者受到损失的弥补和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而不注重积极预防和制止即将发生的危害。在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情况下,一些“时髦”的企业,尤其是一些跨国公司抓住产品召回制度尚未完善之际,大肆发布“召回令”,殊不知,这种时髦的宣传方式,却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中国有一个可怕的现象: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举报某产品有问题的时候,这家产品的企业主在无法向政府和消费者交代的情况下,便很体面地选择“召回”。从表面上看,召回的损失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但是这样的产品对消费者的欺骗是无法估量的。企业因为召回赢得了消费者的谅解,但是有些不思进取的不法企业就会想,反正我推出产品,在你没有发现问题的时候,我狠赚一笔,在发现问题后,我就召回,然后我再推出别的产品代替不就行了么。所以说,在产品召回制度的保护下,一些劣质产品的企业主居然敢直视产品的问题,而且问题越大越好,越说明召回有理。所以消费者须警惕产品召回制度成为企业欺骗消费者的最大借口。

  召回有理。假如,当产品召回演变为企业欺骗消费者的借口之后,产品召回制度也就失去了他应有的光环,希望国家尽快健全产品召回制度,以法律控制和部门监管的方式,完善产品召回程序,为消费者提供健全的产品召回服务。

  随着召回制度的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照明行业缺陷产品召回事件将会变得司空见惯而不再成为媒体争相追逐的新闻。虽然,召回可能不会成为媒体聚焦的对象,但是作为一家真正负责任的企业,还得尽可能严格地把好产品质量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入消费者手中,千万别拿召回作为炒作的噱头,或沦为作秀。毕竟,这无论是对消费者、对经销商,还是对企业本身来说,都是受伤害的事情。所以,与其亡羊补牢,还不如防微杜渐,希望广大制造商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以免出现召回这样劳民伤财的尴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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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uji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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