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标准

2017-7-13 14:58:35  来源:pchouse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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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你好不容易储蓄了一笔钱,当你决定要这笔钱进行购房的时候,购房的相关知识你就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接下来为大家普及商品房交房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看看它的交房标准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提出竣工查验请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分应当自收到竣工查验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触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安排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分或许单位进行查验。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则:“建造单位收到建造工程竣工陈述后,应当安排计划、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查验。”第四十九条规则:“建造单位应当自建造工程竣工查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造工程竣工查验陈述和计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分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许允许运用文件报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别的有关部分存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给竣工查验的建筑工程,必须契合规则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有完好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则的别的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交给运用;未经查验或许查验不合格的,不得交给运用。

  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交付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为:

  (1)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采取加固补强的方式来完成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这会保持社会的稳定,更能公平合理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建筑法》第60条、《合同法》第111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等所明确规定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允许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责任编辑:rongshao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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