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产继承问题 农村房屋怎么继承?

2017-6-12 10:59:58  来源:pchouse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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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某网站发布了一篇农村危房现象日益明显的文章,瞬时间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对此,各地政府都在推进农村改造工作,加强对农村危房的改造工作,着力打造一个不一样的农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们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只有使用自留地和宅基地的权利,并没有所有权。

  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而自留地和宅基地不属于农民的财产,所以,农村的自留地和宅基地不能当作遗产继承。

  我们要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分开来看。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可自己建房。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拥有也是不能通过继承所得的。所以拥有城市户口的你是不可能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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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由于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需采用组织形式,自然人不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主体,所以不会发生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继承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未分户,即便户主死亡也不会发生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的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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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的继承与否,与其性质密切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申请人无偿取得,法律确保“一户一宅”,居者有其屋;申请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对村民身份具有浓烈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阻断了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的链条,不管是采取出售、赠与等方式。

  从法律条文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缺乏依据,因而不具有合法性。从自然正义看,若允许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无偿取得的用益物权上继续获益,有损公平原则;若允许继承,宅基地世代相传,范围无限扩大,必将导致“一户数宅”的结果,违背宅基地的保障属性;不仅如此,继承还可能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群。故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不符合现行政策。

责任编辑:rongshaof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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